近日,山东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《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,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。《方案》明确,明年年底前,山东省将全面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;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。
《方案》提出,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、实施差异化管控2项重点任务: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,在焦炭产量指标分配、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;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未按照产能转出协议停产的焦化企业,加大联合惩戒力度,不得评为绩效A级或B级企业,执行差别电价政策。
同时,山东省将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,按照有关条款规定,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焦化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;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;积极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、省级项目储备库。